【裁判摘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市、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市、縣政府自行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可能存在超越職權的情形。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559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梅州火車站綜合批發市場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偉昌。
委托代理人薛云華、盧蕊。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鐘秀堂。
委托代理人溫永紅。
委托代理人劉中強。
再審申請人梅州火車站綜合批發市場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州市場公司)因訴被申請人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梅江區政府)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粵行終98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于2018年12月17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深圳)第三法庭,組織各方當事人開庭詢問,再審申請人梅州市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偉昌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云華、盧蕊,被申請人梅江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溫永紅、劉中強,到庭參加詢問活動。梅江區政府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到庭。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梅州市場公司申請再審稱:1.梅州批發市場的建筑總面積為33368平方米,未與梅江區政府就整個梅州批發市場房產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梅江區政府在沒有對梅州市場公司合法擁有的一、二層公共通道進行補償的情況下,作出的強制拆除梅州批發市場行為違法。2.梅州市場公司在簽訂補償協議前,已經向梅江區政府就12間商鋪補償問題提出異議,12間商鋪未辦理過戶手續,所有權屬于梅州市場公司,簽訂協議并不表示放棄所有權,應當向梅州市場公司作出賠償。3.鐵塔并未進行評估或估值,直接以鐵塔購買價僅為1元為由,不支持梅州市場公司的訴求不當。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確認梅江區政府強制拆除一、二層公共通道、12間商鋪和鐵塔的行為違法,并賠償損失120910879.6元。
梅江區政府答辯稱:1.一、二層公共通道屬于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不屬于梅州市場公司所有,請求補償沒有事實根據。2.12間商鋪事實上已出售給他人,梅州市場公司不具有實體權利。3.鐵塔系該公司以1元的價格購得并使用15年以上,應由該公司自行處理。請求駁回梅州市場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市、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梅江區政府自行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可能存在超越職權的情形;同時,一、二審判決認為公共通道已經通過協議方式予以補償,部分商鋪已經向相關購買人支付補償款,鐵塔不予賠償,上述裁判理由可能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梅州市場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中止一、二審判決的執行。
審? 判? 長 郭修江
審? 判? 員 龔 斌
審? 判? 員 劉艾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黃寧暉
書? 記? 員 陳清玲
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范圍等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一百一十八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費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作出裁定,裁定應當寫明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但應當在口頭通知后十日內發出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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