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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意見稿》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額、全程監管,并對用于支付工程建設等費用的預售資金實施重點監管。購房者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專用監管賬戶,由監管銀行進行監管,開發商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設賬戶收存購房人的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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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客戶端12月14日電 據西安市住建局網站消息,西安市住建局13日發布《西安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額、全程監管,并對用于支付工程建設等費用的預售資金實施重點監管。購房者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專用監管賬戶,由監管銀行進行監管,開發商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設賬戶收存購房人的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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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銷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開發企業的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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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提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額、全程監管,并對用于支付工程建設等費用的預售資金實施重點監管,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為商品房開發項目達到竣工交付條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所需工程建設資金總額的1.2倍。工程建設資金總額由監管銀行根據商品房開發項目工程預算清冊、中標文件等資料,結合建設成本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測算后確定。超出重點監管額度部分的資金,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監管銀行申請轉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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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要求,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專用監管賬戶,由監管銀行進行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設賬戶收存購房人的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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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提出,商品房預售資金由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認購協議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憑商品房預售資金交存指引平臺打印的預售資金交存單,通過監管銀行營業網點柜面等方式直接交存至監管賬戶。購房人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其貸款資金由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委托銀行在貸款發放后直接劃轉至監管賬戶,嚴禁私自留存或劃轉至其他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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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介紹,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應根據工程施工計劃及施工合同所約定的付款時點制定,并按照主體結構驗收、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等節點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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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強調,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收取、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住建部門嚴肅查處,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網簽銷售及監管資金撥付,并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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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銀行違反規定或未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測算工程造價過低,擅自撥付資金,或存在其它違規行為的,撤銷其監管資格;造成監管項目不能順利交付的,依照監管協議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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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貸款發放銀行、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銀行未按規定將發放的貸款資金直接劃轉至監管賬戶的,承擔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撤銷監管資格;未開展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三年內不得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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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監管銀行、貸款發放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暫停其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住建部門可暫停其它相關業務,并由住建部門通報金融主管部門予以嚴肅查處;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其它法律責任。(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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