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
王某1和邢某7原系夫妻,婚后生有女兒王某2、長子王某6、次子王某5。王某1和邢某7于1992年經法院判決離婚,王某6于2014年2月去世,王某5于2015年6月9日去世,邢某7于2015年6月16日去世。王某6留有一女王某3,王某5與妻子趙某生有女兒王某4。邢某7之父邢萬水于1992年去世,之母孫某于2017年12月27日去世,二人生有長女邢某7、次女邢某1、三女邢某2、四女邢某3、五女邢某5、長子邢某6、次子邢某4。訴訟中,孫某因病死亡,本院追加孫某子女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邢某6作為原告參加訴訟。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邢某6稱孫某生前未留有遺囑或贈與協議,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孫某應繼承的王某5的遺產份額,法院對此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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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小軍家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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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轉繼承中可以同時存在代位繼承。我國立法采取直接繼承主義,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只要繼承人沒有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即時取得遺產所有權。在遺產分割前,共同繼承人之間對遺產共同共有,繼承人的繼承權體現在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上。繼承權具有人身屬性,不得轉讓,因此轉繼承與代位繼承在本質上均系法律規定的又一次繼承。轉繼承人繼承的是被轉繼承人基于本繼承取得遺產所有權所對應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繼承的是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所以轉繼承中可以同時存在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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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8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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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王某1
原告:王某2
原告:邢某1
原告:邢某2
原告:邢某3
原告:邢某4
原告:邢某5
原告:王某3
被告:王某4
被告兼王某4法定代理人: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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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和邢某7原系夫妻,婚后生有女兒王某2、長子王某6、次子王某5。王某1和邢某7于1992年經法院判決離婚,王某6于2014年2月27日去世,王某5于2015年6月9日去世,邢某7于2015年6月16日去世。王某6留有一女王某3,王某5與妻子趙某生有女兒王某4。邢某7之父邢萬水于1992年去世,之母孫某于2017年12月27日去世,二人生有長女邢某7、次女邢某1、三女邢某2、四女邢某3、五女邢某5、長子邢某6、次子邢某4。
訴訟中,孫某因病死亡,本院追加孫某子女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邢某6作為原告參加訴訟。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邢某6稱孫某生前未留有遺囑或贈與協議,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孫某應繼承的王某5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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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關于“轉繼承中是否存在代位繼承”,本院認為轉繼承中可以同時存在代位繼承。我國立法采取直接繼承主義,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只要繼承人沒有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即時取得遺產所有權。在遺產分割前,共同繼承人之間對遺產共同共有,繼承人的繼承權體現在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上。繼承權具有人身屬性,不得轉讓,因此轉繼承與代位繼承在本質上均系法律規定的又一次繼承。轉繼承人繼承的是被轉繼承人基于本繼承取得遺產所有權所對應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繼承的是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所以轉繼承中可以同時存在代位繼承。故對于王某1、王某2所述邢某7繼承王某5遺產的權利應轉移給王某2一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因邢某7在遺產實際分割前死亡,孫某在訴訟中死亡,二人均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故本案出現了兩次轉繼承。一是在邢某7死亡后,邢某7所繼承的王某5的遺產份額轉移給她的法定繼承人王某2、王某6、王某5、孫某;二是在孫某死亡后,其從邢某7處繼承獲得的相關權利再一次發生轉繼承,由其法定繼承人邢某7、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邢某6享有。其中邢某7應繼承的權利,則由她的法定繼承人王某2、王某6、王某5享有。因王某6、王某5先于邢某7死亡,王某3、王某4作為王某6、王某5的子女分別代位繼承王某6、王某5有權繼承的份額。故王某4除有權繼承其父王某5遺產的相應份額外,同時還享有代位繼承其父王某5應繼承的邢某7遺產的相關權利; 而王某3則享有代位繼承其父王某6應繼承的邢某7遺產的相關權利。